最近几年,个人所得税的调整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,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很严重很基础的错误,就是免征额与起征点并不同是一个概念。
起征点,也称为征税起点,是指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予以征税的税法规定。比如起征点是2000,那么2000以下不征税,达到2000或者2000以上,就要全额征税,不减去起征点数值。
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。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就是,免征额要扣除,起征点不能扣除。如果起征点是2000,那么过了2000,全部工资都要扣税。而如果免征额是2000,那么过了2000,就要先减去2000,余下的部分扣税。
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而近几年来,不知道是谁带的头,大家都以讹传讹,用起征点表示免征额,这是不行的。比较郁闷的是,许多很有话语权的“经济学家”也没有在意,混用这两个概念。
然而还是有些人没有混淆,而这些没有混淆这两个概念的人,往往是经济学功底很深厚的人。这说明,小细节确实可以见大啊。
Google比较的结果:
约有 470,000 项符合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约有 371,000 项符合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
约有 283,000 项符合 个税免征额
约有 1,770,000 项符合 个税起征点
总体来看,“免征额”的使用量小于“起征点”的使用量,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从来没有与“起征点”配合使用的时候。
希望看过本文的人以后可以在细节处留心一下,凡是与“个税”或者“个人所得税”配合使用的“起征点”,都是有问题的。